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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外遇分4级 最重记大过

自由时报 2010/05/26

警政署函颁处理要点

〔记者杨久莹、黄敦砚/台北报导〕感情出轨,可不见得就只是家务事!像警察外遇,就会影响警誉,警政署最近因而祭出「不正常感情交往四阶段」惩处标准伺候,依情节分四级惩处,最严重的是与人同居或生有子女,将记至少一大过处分。

公务员保障及培训委员会副主委李嵩贤指出,长期以来警察不服惩处的再申诉案件一直占公务员比例的大宗,其中有不少是感情问题,却因为相关「处理原则」未能针对情节轻重区隔,屡次引发警察人员不服,进而向保训会提起再申诉,为此,保训会多次向警政署反映,有必要订出更明确的规范。

保训会官员指出,警政署于今年4月函颁「警察人员与人发生不正常感情交往处理要点」,较过去「处理原则」更清楚明确。上月刚函颁的最新「处理要点」,清楚订出不正常感情交往分四个等级,分别是「不正常交往」、「于非公众场合同处一室」、「发生性交」、「同居或生有子女」,处分则从申诫到记一大过不等。

严重者、累犯加重惩处

要点中同时还加入新的规定,如案情严重或累犯,将加重惩处;适用范围除了各警察机关,还扩及学校组织法规所定的一般行政人员及技术警察。

警政署表示,警察经常协助民众处理外遇等问题,自己更应谨慎处理感情问题。由于这项新规定才实施一个多月,目前尚未统计警察遭处分的情形。

警察执法才能服众

警界出身的考试院考试委员黄富源及任教于警大警察政策研究所的保训委员邱华君都认为,警员的确应较其他公务员订出更严格的标准,针对警察人员的言行失检,影响警誉、情节重大者订出明确的游戏规则,可以让所有人知所警惕,警察执法也才能服众。

公务员或可比照办理

台大政治学系教授黄锦堂则认为,公务员私领域是否遭到过度侵犯,是值得关心的问题,毕竟感情属于私德,会不会影响公务才是重点,虽然警察负担第一线执法,应以更高标准看待,但警察人员的工作很多元,如果所有警察的标准一致,或许该思考包括检察官、法官、监委等其他公务员也该比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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