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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取得不动产 免课土增税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2009/12/15

夫妻申请行使民法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不限一方死亡时,财政部指出,夫妻因故离婚或经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也可主张行使差额分配请求权,因此取得的不动产产权,可比照不课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发布课税解释指出,夫妻因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在申报土地移转现值时,得比照配偶一方死亡的规定,申请依土地税法第28条之2规定不课征土增税。

举例来说,甲、乙为夫妻,因性情不合离婚,甲乙婚后共同打拚事业,但财产全归甲名下,包括现金、不动产等共计5,000万元,依据民法规定,乙可申请行使差额分配请求权最高达2,500万元。若乙因此取得甲名下的不动产,价值在2,500万元以内,即可不课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的婚后财产,除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及慰抚金外,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双方剩余财产的差额,应平均分配。

财政部因此指出,不论系配偶一方死亡或发生离婚的事实,均属民法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的原因,两者皆可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分配结果若配偶一方取得土地所有权,依法属无偿取得剩余差额财产的权利,虽不课征土增税,仍应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在申办土地所有权移转时,财政部规定,若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原因为离婚者,应提出剩余财产差额分配的协议书或法院确定判决书,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土地移转现值,原则上以配偶双方订立协议给付文件日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为准;依法院判决移转登记者,则以向法院起诉日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为准。

财政部提醒民众注意,95年12月6日司法院释字第620号解释,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的计算范围,是以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在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的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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