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赶妻出门还提离婚 法院不准
中央社 2010/05/11
(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1日电)刘姓男子与妻子争吵,将妻子逐出家门后更换门锁,刘男与妻分居15年期间,与别的女人生下 1子,还诉请离婚。最高法院认为,婚姻问题责任在男方,不准离婚之诉定谳。
法院判决指出,刘男与妻子民国62年12月结婚,婚后育有3子,但刘男83年与妻子争吵后,将妻子赶出家门,并更换门锁,双方因此分居15年余;刘男并于分居期间与他人通奸,产下1子。
刘男去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指妻子离家出走,还把双方经营的钢铁公司约新台币 700多万元存款提领一空,导致公司因资金短缺停业。
刘妻则主张,公司存款经先生同意才提领,且先生常对她精神虐待,丈夫83年将她赶出家门后,她在分居期间谨守人妻、人母分寸,将孩子扶养长大;先生虽与他人通奸,还认领私生子,但她「宁忍先生薄幸,不轻言别离。」
民法规定,对婚姻失和要负较大责任者,无权提出离婚之诉。全案一、二审时,法官审酌相关证据,认为刘男所言均非真实,男方造成婚姻出现破绽的责任较大,因而判男方败诉,不准离婚。最高法院今天驳回男子上诉,全案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