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私家侦探社

外遇与性的关系如何? 配偶於大陆包养二奶,是否构成通奸?
通奸行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诉? 你是否因为未能追讨赡养费而导致经济困难和精神饱受困扰呢
作为支付人的你,是否巳尽了责任?若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支付赡养费 ,你是否知道巳属违法 当配偶有外遇时,元配应有那些心理建设?
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构成刑法的通(相)奸罪?他方能否请求判决离婚?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奸,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成立通奸罪一定要抓奸在床? 通奸罪的成立要件为何?其刑事责任如何?

 

外遇与性的关系如何?

有人说:世界上只要有男人、女人,情色问题永远存在。古往今来,凡有男女的地方,就会生出千姿百态的男女之情、风流韵事。尽管许多爱情顾问、婚姻专家着书 立说,讲什麽「但愿人长久,千里共蝉娟」;讲什麽「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讲什麽「精神和心灵的沟通才是爱情的内涵」;讲什麽「爱情的本质是 奉献」 ...... 。

可是,性爱终究是性爱,而难以被其他的爱所取代?  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外遇就难以禁绝。尽管「通奸除罪化」的呼声响彻云霄,即使法律将通奸除罪化,婚外情的问题仍然存在,困扰着世间男女。 法律上责难外遇的重点,在於婚外性行为,而不及於「精神外遇」,所谓「无性外遇」,虽然它对婚姻的杀伤力并不逊於「性外遇」,但是并非刑罚的客体,道德层 面的责难居多。   

然而,大部分的外遇与性爱,经常是相互为伴,甚至合而为一。说穿了,大部分的外遇,其实就是婚外男女性爱的代名词。然而除了性爱之外,外遇经常还缠杂了情感、金钱的成分,否则怎会如此纠结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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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於大陆包养二奶,是否构成通奸?

通奸罪之客观要件系有配偶者与人通奸,而「与人通奸」系指与配偶以外之异性在合意之情形下发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陆包养二奶,将构成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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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行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诉?

犯通奸罪者之配偶,虽为专属之告诉权人,但其事前之纵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 告诉,丧失其告诉权(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项)。而且实务见解认为,纵容 或宥恕并不限对於特定之通奸事件为之,并且,一经纵容即概括地、永久地丧失 其告诉权(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号解释)。和解是否即表宥恕,丧失告诉 权?应可肯定。实务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系有配偶之人,仍发生奸淫行 为,嗣为甲之配偶丙查获,甲即恳求丙宥恕上开行为,经丙同意以甲应月付生活费二万元为条件予以宥恕。甲允诺後即置之 不理,丙怒极乃告诉甲、乙通奸行为。此时,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项规定宥恕配偶与人通奸即不得告诉,此为配偶告诉 权之限制,换言之对於配偶之通奸行为,若事後宥恕,一经有宥恕之表示告诉权即已丧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复即丧失其 告诉权,因此丙对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诉。甲不付月费应仅得循民事途径救济,而不得再行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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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因为未能追讨赡养费而导致经济困难和精神饱受困扰呢?

受款人应有的权利
如果赡养费支付人("支付人 ")在没有合理辩解下不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受款人("受款人")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将来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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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支付人的你,是否巳尽了责任?若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支付赡养费 ,你是否知道巳属违法?

支付人应有的责任
支付人应遵照法庭的规定,准时和稳定支付赡养费。若未能支付,受款人向法庭提出申请扣押入息令,支付人便需遵照法庭的命令,提交有关入息旳资料和核实陈述书,以便法庭发出扣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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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配偶有外遇时,元配应有那些心理建设?

(1) 了解婚姻的体质、病因及病情,才能解决婚外情的问题婚外情的问题,并不是只有三个人的问题,通常都会殃及无辜的子女及其他亲人,可以说是千头万绪、纠结难解。
当外遇发生时,元配虽然拥有较多的法律资源,可以捉奸、可以提出通(相)奸的告诉、可以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可以请求判决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及赡养费,但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外遇者的心中,第三者通常较为优势,摊牌的结果,元配未必能够占到任何便宜。
许多人在面对另一半外遇的问题时,经常会因愤怒而丧失理智,反而更加曝露了自己的弱点,让第三者乘势而入,在一消一长之间,元配反而变成弱势的一群,婚姻甚至就此终结瓦解。
其实,外遇问题的处理策略,并没有一标准的公式,许多婚姻问题专家的建议,对某些人而言,确实能收到一些好的效果,但对某些人而言,却可能会水土不服,越搅越乱。这是因为每对夫妻的婚姻状况各有不同,就像每个人的体质不同。因此,婚姻谘询专家在开处方笺解决婚外情问题之前,一定会先了解谘询者婚姻的体质、病因及病情,才能对症下药。

(2) 面对外遇问题的心理建设
许多人在面临另一半外遇的冲击时,常会被自己的情绪弄得六神无主,而在处理外遇问题的技术上,显得笨拙无比。
其实,婚姻问题本来就是错综复杂,有许多所谓婚姻专家,他们能够着书演讲,但是仍然不能很妥善圆满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可见婚姻问题的复杂性。而一般人本来就缺乏处理婚姻问题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其不能冷静、理智、有条理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面对外遇的问题,总不能一味逃避,迟早都要有一个结果。除了必须冷静之外,下列心理建设极为重要:
1. 要先认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麽?
许多人在面对另一半外遇的问题时,心中总是茫然无绪,到底自己还要不要这个婚姻?能不能完全宽恕曾经背叛自己的另一半?自己所追求的人生是什麽?在乎婚姻的是什麽?连自己都没有定见及认知,如何能掌握解决问题的方向?因此,处理外遇问题第一步,就是要先认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麽?
2. 确切了解自己要怎麽做(如何做)?
能够认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麽,才能进一步拟定处理问题的策略。是采取压制策略、回避策略、围堵策略、妥协(容认)策略,或是退让策略,一切取决於自己的决定。
3. 真正的去做(实行阶段)
拟定处理问题的策略之後,接下来的就是要真正去做、去实行,否则一切都是空谈,一切还是回到原点。千万不要太相信自己的直觉,而自以为自己最了解另一半,其实,婚姻存有太多的盲点,这些盲点经常就是外遇问题的徵结所在。多谘询专家的意见,寻求社会支援系统的帮助,再加上自己理智的判断,真心诚挚地去解决问题,才是处理外遇危机的最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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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构成刑法的通(相)奸罪?他方能否请求判决离婚?

按刑法的通(相)奸罪,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中,配偶之一方与他方以外的异性发生性交行为。而所谓「精神外遇」,系指肉体接触以外的婚姻外遇,与法律所责难的「肉体外遇」不同,纵使他们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语上、文字上有出轨甚或性爱的表现,只要他们没有发生婚外性交行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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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奸,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夫妻互负贞操的义务,故如配偶之一方与他方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即属通奸行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奸,违反了夫妻间的贞操义务,其法律责任如下:
(1) 触犯刑法第二三九条的通(相)奸罪,依法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须告诉乃论(刑 法第二四五条第一项),且非配偶不得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三四条第二项),但如配偶事 前纵容或事後宥恕,则不得告诉(刑法第二四五条第二项)。又告诉乃论之罪,应自得为告 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於六个月内提出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三七条)。告诉乃论之罪, 告诉人得於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三八条第一项),但本罪对 於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刑事诉讼法第二三九条但书)。
(2) 通奸者与相奸者系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於配偶 之他方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後段、第一八五条、第一九五条)。
(3) 构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之正当理由(民法第一○○一条但书),若通奸者提出履行 同居义务之诉,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当理由而抗辩主张不负同居义务。
(4) 配偶之他方得请求判决离婚(民法第一○五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并得请求财产上及非财产 上的损害赔偿及赡养费(民法第一○五六条、第一○五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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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通奸罪一定要抓奸在床?

通奸罪是否一定要抓奸在床才能成立?这个问题就像问杀人罪是否一定要当场看到白刀子进,红刀子出,有人死了才会成立?或是小偷当场被活逮才会成立窃盗罪一 样,当然不是。因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後即时发觉之现行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然而绝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发觉,但我们 不能因此说它就不是犯罪,问题是如何去认定的问题。所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实。」这里的证 据系指证据能力,也就是证据资格。要取得「证据能力」须经过严格的证明程序,包括法定证据方法(被告、证人、文书、监定、勘验)和法定调查程序,刑事诉讼 法对此订有详细的规定。於具备证据能力後则有所谓证明力的问题,法律对此采自由心证原则,即关於如何评价证据之证据价值(证明力)的原则。至於有罪之判 决,必须证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谓: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虽不以直接证据为限,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但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证据,其为诉讼上之证 明,必须达於一般人均可得确信其为真实的程度,而无合理之怀疑存在时,始得据为被告有罪之认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号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 号判例)。所以通奸罪即使不是捉奸在床,但若从其他证据方法中,(例如目击者看到通奸人进出宾馆,监定犯罪人遗留物上之 DNA 等。)能达得到上述之有罪判决之确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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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的成立要件为何?其刑事责任如何?

所谓「通奸」,系指有配偶之人与人通奸。其犯罪之特别要件有二:
1.犯罪主体须为有配偶之人:所称「有配偶」,须其婚姻关系尚存续中而言,如未结婚或已离婚 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仅有事实上的同居关系,或结婚未具备公开仪式及 二以上证人的形式要件,纵已依户籍法为结婚登记者,仍非犯罪的主体。
2.须有与人通奸的行为:所谓「通奸」,系指和奸而言,即双方同意奸淫。所谓「与人通奸」, 系指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奸而言,且必须异性间的性行为,如在同性之间,仅能发生猥亵 行为,不能论以本罪。至与配偶和奸的第三人,则为相奸者。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前段之通奸罪;与配偶和奸之第三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後段之相奸罪,两者均系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扰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坏社会上的善良风俗,依法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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